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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通知


  2.维修车辆事前需由用车部门填写维修申请表,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定点厂家维修。转账按审批权限办理。

  3.车辆保险的缴纳经局财务科初审,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由局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4.车辆年审、通行费、停车以及特殊原因在外加油发生的费用,经局财务科审核后,根据费用额度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报账。

  (三)公务招待费

  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负责,如因对口业务工作关系需要业务科室接待的,应事前请示局业务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请示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所有公务接待经费开支需事前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安排接待。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审批,需口头请示局业务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先开支,事后需按程序到局办公室补办审批手续。费用报销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局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接待情况向局长汇报,同时通报给局财务科。

  (四)独生子女保健保育费和医药费、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及职工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计划生育保险等政策性的开支,事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提交局业务分管领导初审,报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并呈局长审批后,局财务科方予以办理。

  (五)差旅费

  1.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借款人根据局业务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的出差通知或报告办理借款手续。

  2.差旅费报销标准和报销范围严格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08〕31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与出差无直接联系的开支不得含在差旅费中报销。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选择乘坐飞机的,应在借款单据中注明清楚并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未加注明的将按乘坐火车费用标准报销。

  报销的差旅费经局财务科审核,根据费用额度由协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3.各科室因公需要驾驶公车到南宁市以外出差,须按照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事前到局办公室办理车辆外出审批手续,否则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油料等费用不予报销。

  (六)会议费

  各科室需召开业务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事前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会议目的、所需时间、经费等事由,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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