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建房(包括在原有宅基地上扩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户,超出面积部分不办理用地手续,但要按本方案标准处罚。
(2)符合补办用地手续的建房户凭处罚决定书、处罚票据、《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乡镇国土所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符合补办用地手续(包括临时用地)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凭处罚决定书、处罚票据,限期到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拒不申报的,从重处罚。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依照《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对参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追究行为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底)
1.各乡(镇)要通过电视、版报、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分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这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11月底前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乡镇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统一表格将每宗违法用地的当事人姓名、位置、面积、地类逐宗登记造册,并于2010年12月底前,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
违法用地当事人(包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在自查自纠阶段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可以从轻处罚;符合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当事人主动到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并接受处理的,可以从轻处罚,并优先补办用地手续。
(三)集中处理阶段(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
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土地违法对象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违法用地当事人在集中处理阶段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标准按本方案规定的同地类的最高标准执行。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涉及的费用由被执行者承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阻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