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能 伟江乡乡长
吴 健 平等乡乡长
黄秋明 乐江乡乡长
粟永锋 瓢里镇镇长
梁德锋 三门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从有关单位抽调力量,组织不少于20人的清查及执法专门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也要组织不少于10人的清查及执法专门队伍,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占用土地专项整治。抽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
二、处理范围
1999年1月1日以来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一)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个人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土地的。
三、处理办法
(一)依法拆除
凡属上述处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无任何审批手续的;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擅自占用土地的;
3、违法者不接受处罚的。
(二)经济处罚标准和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及程序
1、经济处罚标准:
(1)用地前已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经国土部门选址、登记备案,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可以不予处罚,但要完善用地手续。
(2)未经国土部门选址、登记备案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其处罚标准为:占用水田的处以15--30元/㎡的罚款,占用其它耕地的处以10--20元/㎡的罚款,占用非耕地的处以5--10元/㎡的罚款。
在321国道、旅游沿线公路两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或乱搭乱建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个人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土地的,按上述第(2)条同地类的最高标准处罚。
新农村建设、异地搬迁、危房改造户按上述第(2)条同地类的最低标准处罚。
2、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及程序:
(1)实行农村村民住宅“一户一宅”管理制度。新住宅建成后,用户要自行拆除旧房屋,恢复耕种,如一时不能拆除的,用地户要写出退出宅基地并限时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原已罚款处理的建房户,实际占地面积与处理面积有差异的,超出部分按本方案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