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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开展违法违规占用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有能 伟江乡乡长
  吴 健 平等乡乡长
  黄秋明 乐江乡乡长
  粟永锋 瓢里镇镇长
  梁德锋 三门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从有关单位抽调力量,组织不少于20人的清查及执法专门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也要组织不少于10人的清查及执法专门队伍,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占用土地专项整治。抽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
  二、处理范围
  1999年1月1日以来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一)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个人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土地的。
  三、处理办法
  (一)依法拆除
  凡属上述处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无任何审批手续的;
  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擅自占用土地的;
  3、违法者不接受处罚的。
  (二)经济处罚标准和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及程序
  1、经济处罚标准:
  (1)用地前已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经国土部门选址、登记备案,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可以不予处罚,但要完善用地手续。
  (2)未经国土部门选址、登记备案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其处罚标准为:占用水田的处以15--30元/㎡的罚款,占用其它耕地的处以10--20元/㎡的罚款,占用非耕地的处以5--10元/㎡的罚款。
  在321国道、旅游沿线公路两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或乱搭乱建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个人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土地的,按上述第(2)条同地类的最高标准处罚。
  新农村建设、异地搬迁、危房改造户按上述第(2)条同地类的最低标准处罚。
  2、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及程序:
  (1)实行农村村民住宅“一户一宅”管理制度。新住宅建成后,用户要自行拆除旧房屋,恢复耕种,如一时不能拆除的,用地户要写出退出宅基地并限时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原已罚款处理的建房户,实际占地面积与处理面积有差异的,超出部分按本方案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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