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微型客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 “6”、“排量和功率(m1/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3、摩托车。
第十条 有效时间:汽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落实省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将50%的补贴资金下拨到县级财政。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各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各设区市进行初审汇总。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二)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