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
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汽车产品并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冀产轻(微)型载货车(已享受换购补贴政策的除外)单价5万元以下的,每辆定额补贴1500元;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省内具有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凡具有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第九条 补贴产品
1、轻型载货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载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