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购摩托车者除外);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补贴资金审核与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核查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所购商品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市、县(市)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及省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3月底前,市、县(市)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