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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9〕91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物价、工业、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省内农民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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