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9〕91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物价、工业、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印发的《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省内农民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