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收集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各类情况信息,分析研判,动态掌控写字楼内部情况。
依法对写字楼内部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管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对写字楼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
第三十条 社会建设工作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发挥社会管理职能部门作用,协调、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加强对写字楼社会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不断探索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新模式,写字楼工作站人员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协作,共同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反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写字楼内矛盾纠纷,维护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十一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秩序维护职责;对于公安机关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情况通报,应当及时记入该企业信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与公安、房屋行政主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写字楼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建立由公安、社会建设工作、住房和建设管理、工商及相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 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由产权单位牵头负责,组织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建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查。
承租单位应根据职责,积极配合办公室(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明确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保卫人员,落实租用区域治安保卫工作,并将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五条 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开展写字楼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写字楼实际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对本写字楼范围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