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应积极配合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经产权单位的授权或受聘,积极配合产权单位组织承租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写字楼接收管理前,应对技防、物防等设施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写字楼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组织产权单位和承租单位共同维护内部秩序。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写字楼整体《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写字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保证写字楼的整体技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协助产权单位和公安主管部门做好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雇用或自行招用保安员,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须经过正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五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写字楼内部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完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