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滑石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调整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关于滑石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调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滑石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调整的意见
(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滑石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0〕38 号)下发执行后,部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反映,一些滑石产品的计税依据与实际存在差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全县境内从事滑石加工、销售的纳税人进行了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纳税人的反馈意见,现对滑石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从事滑石加工、销售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二、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滑石加工、销售业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于申报异常的已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意见》将作为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三、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主要依据是纳税人在加工单位(吨)滑石产品所耗用电的数量及同行业同期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作为参考进行核定。
四、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按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核定销售数量。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收机关报送电力部门在上月份实际缴纳电费收据的复印件和《龙胜县滑石加工企业产品生产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当期用电数量,再根据产品加工流程倒置换算后的核实纳税人当期生产产品数量,作为月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的数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