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营机构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经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持有和使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相关规定;
(二)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负责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五)对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新建、购置或调入等方式增加单位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存量、资产状况、配置原因及资金来源等提出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