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颁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推荐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扶持、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应不低于相应最低要求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 类别
|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亿元)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
|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
|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
1
| 制造业
| 1.5
| 500
| 50
| 500
|
2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1.2
| 500
| 80
| 300
|
3
| 建筑业
| 15
| 750
| 50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