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
4.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5.罢赛;
6.拒绝领奖;
7.无故弃权;
8.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执裁;
9.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10.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11.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2.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13.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4.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5.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6.其他应给予处罚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经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应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参赛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竞赛委员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按照5:1掌握(各项目男、女队分别评选);3-7个队参加比赛评选1个队,8-11个队参加比赛评选2个队。运动员名额比例原则上按10:1掌握;裁判员名额比例原则上按10:1掌握。
五、奖励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运动队),授予锦旗或牌匾。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授予证书或奖品。
六、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一)各竞赛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单纯任务观点,不搞形式主义。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重视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