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
填报说明
监理期:指从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起始时间算起,项目执行一年期满的时间。
1. 到位资金总额:指该项目在监理期内累计投资实际已到帐的资金金额。
1.1国拨转化资金资助:指在监理期内,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1.2 其他国家级拨款:指在监理期内,国家其他部委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1.3 地方拨款:指在监理期内,地方各级政府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1.4金融机构贷款:指在监理期内,国内各类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对该项目的各类贷款。
1.5 单位自筹资金:指在监理期内,由项目承接单位将自有资金转为用于该项目的经费。
1.6 其他资金:指在监理期内,除上述五种资金来源以外的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包括集资和借款等。
2.支出资金合计:指在监理期内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的总额。
2.1 区域试验与示范费:指在监理期内由于进行动植物新品种(品系)区域试验及示范所发生的经费总额。
2.2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指在监理期内由于进行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所发生的经费总额。
2.3 设备仪器购置费:指在监理期内因开发本项目产品而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的总额。
2.4 流动资金:在项目执行期内,除本栏内所列其他各项指标之外,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必不可少的周转资金。
2.5 检测检验费:指本监理期内,用于本项目产品的检测、检验费的支出总额。
2.6 差旅及会议费:指在监理期内为推广本项目产品、促进项目更好地实施而出差、举办会议所发生的费用总和。
2.7 培训费:指在监理期内为推广本项目产品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所发生的费用。
2.8. 其他费用:指在监理期内,为实施本项目产品所发生的咨询费、水电房租等公摊费用等。
2.9国拨转化资金支出情况:指在监理期内,国拨转化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
其支出划分与“2.支出资金合计”的类别一致,分项指标的内涵解释也一致。
3.1产品产量:指在监理期内,本项目实施而转化或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3.2 产品销售收入:指在监理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
3.2.1 出口创汇总额:指本年度内单位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3.3 技术性收入:指在监理期内,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接受委托的科研收入之和。
3.4 净利润总额:指在监理期内该项目实现的利润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的总和(亏损以“-”表示,并允许项目单位根据其利润总额进行估算)。
3.5 缴税总额:指在监理期内经营该项目产品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特种基金等。
4.1 已获专利授权数:指在监理期内从国家专利局取得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各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4.2 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指在监理期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批准登记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软件著作权。国内软件产品登记由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予以受理和认定。
4.3 公开发表论文、报告数:指在监理期内在国内外科学技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论文,以及在专业学术会议相关出版物中公开发表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论文或报告(不重复计算)。
4.4 出版著作数:指在监理期内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公开出版的与该项目有关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
(五)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研究开发的技术骨干以及项目实施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5.2.1新增就业人数:是指在监理期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而直接向社会新吸纳的人数,不含本企业原有职工参与该项目实施的人数。
5.2.2带动农民人数:指在监理期内由于该项目执行带动当地参与实施或就业的农民数量,不包括企业的在编职工。
5.3培养人才数:指在监理期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参加项目实施的相关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及农业技术人员当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总数,以及经本项目培养的博士及硕士研究生人数。
5.4举办培训班情况:指在监理期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单位在全国各地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期数和培训人员情况。
(六)新品种开发数:指在监理期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通过省或部级审定的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以及其他动植物新品种的数量。
新产品开发数:指在监理期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而开发的新产品数量。新产品既包括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都有显著变化的全新产品,又包括由于工艺等其他方面的改进而使其性能得到显著提高和改进的产品。
示范推广、扩繁推广数量(面积):指在监理期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农作物(畜禽、水产、林木等动植物)新品种群体扩大,以及加工、节水、农药、肥料、渔兽药等新产品推广的数量(面积)。
试验示范区(基地):指具有一定可控性,拥有规范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可实现高产高效,能代表本领域技术先进水平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包括养殖业、林业等)生产区域。
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指在监理期内为推广本项目产品,所建立的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