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个人有关事项的日常报告办法。
每年1月31日前,报告人要按照《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所列事项,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情况。同时,发生《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市局人事处。
第六条 配偶子女移居情况的日常报告办法。
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报告人,已报告过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由本人用专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报市局人事处。新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及时上报。
第七条 报告材料受理办法。
(一)报告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由市局人事处受理。对于有上一级管理的干部的报告材料,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审签,以便于主要负责人了解相关报告人的有关情况,但对于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由填报人负责。
(二)新任副处级干部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移居情况的材料,由报告人在任职30日内,报市局人事处。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市局人事处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八条 关于报告材料的调查核实。
在受理过程中,市局人事处不需要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接到有关举报,或干部考核考察等工作中,群众对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市局纪检组、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局长批准,可以对有关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报告材料的查阅和保管。
(一)对个人报告有关事项材料的查阅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程序。只有符合《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并经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不得随意扩大查阅事项范围,不得泄露查阅内容,不得在报告材料上圈点、批注、涂改,不得毁损、调换、抽取和复制报告材料。
(二)为确保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安全存放,应当配备专用文件柜,报告材料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严格履行材料转进、转出手续。因工作原因知悉干部报告事项内容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扩散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