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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11〕41号)


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粮食局
关于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两项法规制度顺利贯彻实施,发挥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移居管理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市纪检、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组通[2010]1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告人员范围。
  市粮食局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在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内容。
  报告人应当严格按照《移居管理规定》、《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确定的报告内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四条 首次报告办法。
  (一)2011年是首次开展报告工作,报告人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移居情况的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工作。
  (二)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亲笔填写。市粮食局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送局长审签后,由本人用专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支部)书记审签后,由本人用专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局机关正、副处级干部由本人用专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三)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报告人,由本人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用专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以上材料均需于2011年5月底前,报市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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