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公务回避;或由局党组会、本人上一级主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提出公务回避要求;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二)本人填写《北京市粮食局公务回避登记表》。局主要领导的回避申请由局党组会审定,其他局领导的回避申请由局主要领导审定,处室负责人的回避申请由主管局领导审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申请由处室负责人审定。
(三)局党组会、主管领导根据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申请、其他人员提供的需要回避的情况,经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四)局党组会、主管领导做出公务回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避人员应将《北京市粮食局公务员回避登记表》报局人事处备案。
(五)实行公务回避的主要方式为调整相关人员的公务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回避的公务事项为短期工作或一次性办理事项的,由主管领导及时调整相关人员工作安排;因工作职位原因需要实行长期公务回避的,由主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相关工作岗位。在调整工作岗位前,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有关公务事项的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四、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应回避公务人员要主动、如实向局党组会、主管领导报告应当回避的事项及理由。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整工作岗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局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要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已形成的应当回避的关系,要制定回避计划,限期调整;公务员在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本部门申报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要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需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法律法规对公务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并报局人事处备案。各单位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公务回避执行情况报局人事处备案、审查,如发现存在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应责任。
七、局人事处负责公务回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