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11〕44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贯彻执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加强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廉政建设,促进公务人员公正廉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务回避的要求
(一)市粮食局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事项时,涉及与本人存在下款所列亲属关系之一时,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市粮食局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二、执行公务回避的事项
(一)涉及项目招投标的事项;
(二)涉及专项资金项目审批、使用等事项;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办事等事项;
(四)涉及审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事项;
(五)涉及执法、监督检查等事项;
(六)涉及干部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事项;
(七)涉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事项。
应当回避的公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上述公务事项施加影响。
三、公务回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