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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溪经资源至龙胜二级公路温泉至贝子河口段(含城步支线)及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3)果园地,按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6倍补偿。
  (4)用材林地、薪炭林地,按旱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
  (5)经济林地按旱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6)轮歇地、人工牧草地,按旱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3倍补偿。
  (7)荒草地、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按旱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2倍补偿。
  2、使用国有土地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集体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
  (1)水田的安置补助费按龙胜县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8倍补偿。
  (2)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龙胜县被征收前三年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3)果园、经济林、用材林等有收益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龙胜县被征收前三年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
  (4)轮歇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龙胜县被征收前三年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2倍补偿。
  (5)荒山、荒地及其它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2、使用国有土地
  使用国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集体同类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
  3、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需要异地安置的,按有关移民安置规定办理。
  (三)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1、被征收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用材林每亩补偿4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200元)。
  (2)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300元。
  (3)油桐、油茶每亩补偿400元。
  (4)果园每亩按各类果园产值基数补偿1倍。
  (5)药材等一般经济林,按二类果园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3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3、各类学校用房、公路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4、施工临时占用地,有收益的,每占用一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1倍补偿。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200元补偿。
  5、水田、旱地等,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改为其它经营品种并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三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
  6、零星经济林、果园林及其它作物单株补偿标准,则根据具体情况及经测算得出单株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见附表3)
  7、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我县的实际确定(见附表4)。
  8、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2)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3)本标准未规定的其它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协商确定。
  9、宅基地的补偿
  (1)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公路建设单位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2)不需要回建和拆迁户另择宅基地的,宅基地予以补偿。
  属集体土地的,按龙胜县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属于国有出让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的地价补偿。
  10、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包括房屋宅基地的开挖、迁移户8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及房屋内的所有设施费用,如猪牛栏、厕所、灶台、壁柜、室内装修及水电安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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