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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溪经资源至龙胜二级公路温泉至贝子河口段(含城步支线)及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溪经资源至龙胜二级公路温泉至贝子河口段(含城步支线)及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10〕8号)


江底乡、瓢里镇、乐江乡、平等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梅溪经资源至龙胜二级公路温泉至贝子河口段(含城步支线)及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梅溪经资源至龙胜二级公路温泉至贝子河口段(含城步支线)及龙胜瓢里至
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梅溪经资源至龙胜二级公路温泉至贝子河口段(含城步支线)及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梅溪经资源至龙胜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05〕6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09〕3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拆迁范围及补偿的原则
  (一)凡在梅溪经资源至龙胜二级公路温泉至贝子河口段(含城步支线)及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工程设计规划区域内(含辅道、便道、沙石料场、预制场、弃土场、道班)的土地、建筑物和其它各种设施、坟墓都必须依法征收或拆迁。
  (二)工程征地拆迁必须贯彻“既要做到合理合法,又要坚持奉献”的原则,在公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三)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科学地划分地类和房屋结构,认真核实面积,严格执行补偿范围和标准。
  1、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地、拆迁的各项补偿标准必须依法办理。对被征收的水田、旱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果园地、鱼塘及房屋、水池等附着物拆迁,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拆迁后需回建的农户,免交耕地占用税及费用。
  (四)对征地后没有耕地或者耕地过少的农户,原则上由农户所在地乡(镇)、村、组负责调整解决。房屋拆迁户需回建的农户,原则上在其本人的承包土地上选择宅基地,或者与其他农户对调土地解决宅基地问题。如确实没有办法解决的,则由业主在建设用地中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五)征地补偿费的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
  根据龙胜县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见附表1)乘以全区统一的补偿倍数,计算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
  (1)水田,按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9倍补偿。
  (2)旱地,按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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