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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地区2010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按照科技部相关文件的要求,2010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仍采取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国家级经济实体、综合性行业协会和驻京部队有关上级部门、市属各政府部门和区县科委布置、收集和审核的方式进行。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统一部署和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参加培训和填报工作,在审查和验收环节严把数据质量关,保证北京地区2010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联系人:徐传奇  电话:66157132

  附件:北京地区2010年度科技统计年报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地区2010年度科技统计年报工作
实施方案

  一、统计调查范围
  (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调查表的统计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和转制研究与开发机构。市级科研院所下属非独立的研究所由所在院所负责统一填报;院所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在上级法人单位统计之内(下同)。
  (二)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调查表的统计范围: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市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独立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和转制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
  (三)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调查表的统计范围:区县各部门所属独立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四)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调查表的统计范围: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在京设立的研究机构、国外企业在京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等。
  (五)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调查表的统计范围:由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指定的中介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地方财政科技拨款调查表的统计范围:北京市(包括市、区县两级)政府拨款的科技经费,不包括国家和地方采取减税让利的优惠政策等间接资金投入,如开发区退税、新产品减免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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