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为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用,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林业、农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水产畜牧兽医站、林业工作站、水利站、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充分听取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政府要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四)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分开,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的原则,重新调整核定县乡两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
1、县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保持现有编制数及性质,不再作调整;
2、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内重新调整核定。
(五)保障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对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财政供养。县财政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六)做好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各主管部门要做好用人机制的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学历,并取得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应低于80%。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林业、农机业务主管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评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建立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落到实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教育培训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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