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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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