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资格到期前三个月内需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为做好我市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参加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范围为我市2008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遵循自愿原则,企业复审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具体规定,在正式规定下发前,企业可参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
十条、
十一条、
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
二条(一)、(二)款的要求准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