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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本级统筹范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本级统筹范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1】55号)


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业: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今年8月下旬开始,对省本级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对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
  省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情况;
  (二)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方法步骤
  (一)7月底之前由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自查表》, 8月10日前报送人社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8月11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自查表》进行抽查,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持委托书和《现场监督检查通知书》到参保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对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提供有关账簿、报表等资料的参保单位,先进行批评教育,仍拒不配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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