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的规定,开展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鉴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示范区内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规定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申请鉴定。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北京市企业(包括示范区内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以及示范区外的北京市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申请鉴定。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就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申请鉴定,其它时间不再受理企业鉴定申请。
五、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需提交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