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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4、业务处室根据审批条件,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发现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局领导。申请变更的时限为8个工作日,申请体育竞赛取消的时限为4个工作日。(组织听证的时限除外)。
  5、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查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决定。申请变更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体育竞赛取消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
  6、窗口工作人员将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将非行政许可审批案卷归档,向河北省效能网录入信息,并在河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完成。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方式
  批准文件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开公示渠道
  (一)河北省效能网:http://www.hebxn.gov.cn
  (二)河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http://www.hebsport.gov.cn

  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裁量权七项制度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关于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冀办字[2011]15号)以及《2011年河北省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工作方案》(冀体法字[2011]8号)要求,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建立以下七项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实施行政裁量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裁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四)处级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决定。
  (五)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参与本案的处理。
  (六)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执法责任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二、说明理由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时,要经主管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裁量的理由。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处罚的种类、额度、期限等,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
  (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
  (九)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执法责任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三、公开制度
  (一)制定行政裁量权七项制度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二)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的许可条件、许可依据、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和提交申请材料等要求制成办事须知,在行政服务窗口书面公开。
  (三)行政裁量权七项制度于适当的时候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处罚事项的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一)对以下几类涉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事项,应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1、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案件标的50000元以上或需要移送的案件;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
  4、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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