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行政许可决定。6个工作日内完成。
6、窗口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将行政许可案卷归档,向河北省效能网录入信息,并在河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完成。
六、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批准文件
七、行政许可公开公示渠道
(一)河北省效能网:http://www.hebxn.gov.cn
(二)河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http://www.hebsport.gov.cn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具有合法资产;
2、具有举办活动所需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组织100人规模的活动,应配备5名专职工作人员;组织300人规模的活动,应配备20名专职工作人员;组织1000人规模的活动,应配备80名专职工作人员;
3、具有被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单位的同意意见;
4、具有建设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举办活动的意见。
四、申请材料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应当在实施临时占用1个月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开展活动的性质、内容、规模和时间,同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准文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占用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和及时恢复原有功能的承诺保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和程序
1、申请人向河北省体育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发给当事人已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效能网,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业务处室移交行政许可申请。
4、业务处室根据审批条件,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局领导。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听证的时限除外)。
5、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行政许可决定。6个工作日内完成。
6、窗口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将行政许可案卷归档,向河北省效能网录入信息,并在河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完成。
六、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批准文件
七、行政许可公开公示渠道
(一)河北省效能网:http://www.hebxn.gov.cn
(二)河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http://www.hebsport.gov.cn
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具有合法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