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五、行政许可时限和程序
1、申请人向河北省体育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发给当事人已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效能网,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业务处室移交行政许可申请。
4、业务处室根据审批条件,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局领导。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听证的时限除外)。
5、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行政许可决定。6个工作日内完成。
6、窗口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将行政许可案卷归档,向河北省效能网录入信息,并在河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完成。
六、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批准文件
七、行政许可公开公示渠道
(一)河北省效能网:http://www.hebxn.gov.cn
(二)河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http://www.hebsport.gov.cn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
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教练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3、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4、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0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靶位8个;25米小口径手枪类靶位5个(一组速射靶);移动靶位1组;飞碟场地1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但不作为审批条件);
5、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6、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济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2、教练员资格证明;
3、法人身份证明;
4、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行政许可时限和程序
1、申请人向河北省体育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发给当事人已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效能网,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业务处室移交行政许可申请。
4、业务处室根据审批条件,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局领导。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听证的时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