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1、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3、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主动解除有偿服务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继续从事有偿服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两次批评教育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人以下的,对单位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对单位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的,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
3、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主动解除有偿服务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继续从事有偿服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两次批评教育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6项。
(二)《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⑴地点固定,便于人员集结及活动开展;⑵交流展示场所,应位于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区域,便于宣传扩大影响;⑶场地要求,交通便利便于集合疏散;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需提供培训教材及音响设施;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培训活动需不低于同级专业人员管理授课(省级为国家级或国家一级)、交流展示、功法讲座无硬性资历要求;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及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大型活动的举办应具备所在地公安局大型活动批准文件并安排安保人员及医务人员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