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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包括《河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河北省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裁量权七项制度》,请结合自身工作需要,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体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体育系统对违反体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化,实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第四条 全省体育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按照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由轻到重的标准划定三个阶次或三个阶次以上。
  第五条 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应当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划定每一行政处罚种类所应当适用的标准;可以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划分不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理意见,由办案人员提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分  则

  第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四: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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