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四)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六)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示范区内按照90号文件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提交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