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36号--关于提高关区报关单规范申报水平和数据质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10年第36号)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进一步提高关区报关单规范申报水平和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
二、对已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若已备案的数据不符合规范申报要求,进出口申报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补填相关申报要素。
三、对《目录》所列的申报要素与预录入系统提示的申报要素不一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以《目录》所列的申报要素为准进行申报。
四、海关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另有申报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中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