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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指标解释:
  企业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时间填写;
  注册资本: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企业应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
  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严格按《北京市统计调查单位临时码管理办法》执行,尚未领取法定代码的单位应及时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补领;
  税务登记证号码:指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
  国税档案编号:指国税各区县局在企业产生第一份档案时分配给各企业的编号;
  地税计算机代码:指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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