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北省农民体育健身示范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体字〔2011〕22号)
各市体育局、财政局:
现将《2011河北省年农民体育健身示范县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1年河北省农民体育健身示范县工程实施方案
“十一五”期间,我省实施了“百县千乡万村”新农村体育健身工程,“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示范县工程,现根据我省实际,制定《2011年河北省农民体育健身示范县工程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经过“十一五”“百县千乡万村”新农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已在全省农村达到50%的覆盖率,为进一步扩大影响,将实施每市一县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的示范县工程。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内容。
2011年河北省农民体育健身示范县工程就是在具备条件、有建设积极性的行政村,利用村级公共用地(村民中心、文体站、广场),由当地负责自建一个标准篮球场地和两块乒乓球台场地,体育部门负责配备一副篮球架和两副室外乒乓球台。
(二)建设数量。
省体育局为每个示范县配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器材80套,不足部分由地方自行解决,但不低于省级标准。
三、建设标准
篮球场和乒乓球场地建设由各受赠单位按照冀体群字[2006]29号《关于下发河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篮球、乒乓球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进行设计施工。在篮球场的四周,要求各向外开辟不少于5米的平整空地,便于群众观看比赛和开展健身操(舞)等其它体育活动。
工程要建在群众居住密集的村民中心、村民广场、村民公园或中心学校内,并适时做好美好、绿化等环境配套设施建设,为群众开辟良好的健身场所。
四、示范县遴选原则和条件
(一)示范县遴选原则。
在每个设区市的一个经济基础较好、群众体育开展比较广泛和便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的县(市、区)实施。
(二)行政村具备条件。
示范县所实施的行政村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