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妊娠九十日内(计划生育手术应提前七天)到所选定点医院,领取《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诊申报表》(一式三份),由本人认真填写,加盖所选医院医保科章,经单位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工作人员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实施计划生育同时还应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另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结婚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九条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出院时,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余下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限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 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结帐后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引产及流产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身份证、用人单位填写《邢台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持以上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