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分娩的两千元;
(二)人工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两千五百元;
(三)剖宫产的三千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三千五百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八百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一百二十元。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的,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或在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医疗费,按下列标准实行限额补贴:
(一)输精管结扎术的三百元;
(二)输卵管结扎术的两千元;
(三)输精(卵)管复通术的三千五百元;
(四)住院终止妊娠术的八百元;
(五)门诊终止妊娠术的一百二十元;
(六)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最高为三千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发生的费用;
(三)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四)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
(五)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不孕症治疗发生的生育费用;
(七)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发生的生育费用;
(八)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