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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字[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和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工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相一致,暂定为市、县两级。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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