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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1〕93号 2011年8月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与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市场取向改革相结合,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广泛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国民待遇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进一步打破传统壁垒,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垄断行业和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通过业主招标、经营权转让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我省公路、桥梁、水运、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地方铁路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收费公路建设,对拟建、在建和运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参与建设和经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全面开放水利工程建设投资领域,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移交(BT)、股份合作等方式,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生态环境治理等水利项目。(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采取业主招标,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建设水电站、火电站项目,参股建设核电站项目,以及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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