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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1修订)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或者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除特殊原因以外,在一年内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超过全年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进行统计,报自治区党委,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出席常委会会议时,不得处理与常委会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会议上,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应当结合自治区实际,代表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对被视察、调查、检查、评议单位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依法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与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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