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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1修订)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予以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经济、科技、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培训,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预定日期,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服从常委会的会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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