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报名条件中所列学历均指统计专业及其相近专业学历,其他专业学历的人员,应取得统计专业中级资格,或参加全国成人自学考试并取得《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基础知识》课程的合格证书。各级别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2009年年底。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考试日期为2009年10月25日,具体安排如下:

级别

考 试 时 间

考试科目名称

初级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高级

上午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