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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函[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人事部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5〕009号),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09〕1号)和《关于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9〕2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试行考评结合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六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结)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6、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三)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满五年,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五年;
  2、获得硕士学位满五年,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五年;
  3、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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