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药品标签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药监注〔2010〕70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我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已开始赋码工作。为保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及时使用带有电子监管码的药品标签,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办法》(局令第24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标签有关要求的通知》(京药监注〔2007〕48号),各企业可自行在药品标签上增加电子监管码,我局将不对此类变更进行备案。药品标签中文字的使用仍应以经我局核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符合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