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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附件1: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试点生产企业

  1、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
  2、广东一方制药厂;
  3、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4、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5、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

  附件2: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证明性文件及综述资料。
  2.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
  3.省级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已经通过的品种目录。
  4.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证明性文件。
  5.辅料品种目录及质量标准。
  6.生产工艺的研究综述。
  7.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8.标签。
  9.三批企业检验报告书。
  10.临床试验的综述资料。
  11.企业开展风险管理的综述资料。
  12.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及检验报告书(每个品种3批)。
  二、说明
  1. 资料项目1证明性文件及综述资料包括:
  ①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企业试点生产的批件复印件。
  ② 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 拟供应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及临床使用协议原件。
  ④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综述资料指企业的综合情况介绍、拟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的申请、试点医疗机构概况(包括过去1年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情况,如使用人次,使用科室,药品金额等)、试点医疗机构最近3年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的情况说明。
  2.资料项目4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证明性文件:毒性药材、濒危物种提供允许使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资料项目6生产工艺的研究综述:指对不同类别中药材饮片如:对富含挥发油的品种、矿物类品种、动物类品种或贵细药材品种加工特点的研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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