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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京药监办〔2010〕117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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