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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在市药监局电子政务系统中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工作的通知

  分步推进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工作。第一阶段:2011年1月至2月为摸底阶段。北京市药监局负责提供各数据库中涉及的组织机构索引字段信息。北京市质监局负责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完成数据比对,并匹配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第二阶段:2011年3月至5月为系统改造阶段。北京市药监局根据匹配的组织机构代码,完成数据库整合,并对企业审批外网申报平台进行系统改造。北京市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调用接口,实现与药监局企业审批外网申报平台的信息核实确认功能。第三阶段:2011年6月至8月为试运行阶段。第四阶段:2011年9月起正式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药品监督信息系统中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是对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使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内部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北京市药监局数据库整合、企业审批外网申报平台的改造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由北京市医药信息研究所负责具体落实。北京市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匹配、调用接口的开发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由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两部门根据各自责任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推进步骤开展工作,及时沟通进展情况,扫清共享过程中的阻碍,确保共享工作顺利进行。
  (三)在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药监部门在共享使用中如发现代码信息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质监部门反映情况,质监部门应及时查找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确保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工作正常运行。
  两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使用中,应严格遵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数据信息。

  附件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电子政务系统
  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集成方案

  一、整理数据
  整理目前审批系统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提交到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比对出目前已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药品生产企业

中文字段

许可证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生产地址和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日期

发证日期

现记录总数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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