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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在市药监局电子政务系统中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在市药监局电子政务系统中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办〔2011〕2号)


各药监分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加快药监部门信息化建设,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药品监督领域的应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电子政务系统中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加强对药品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实施方案和集成方案发转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附件: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实施方案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集成方案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组织机构代码标识,是给每一个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工会等组织机构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是实现对国民经济各基本单位进行科学标识的基本手段。组织机构代码具有法定性、唯一性、完整性、终身不变性等特性,利用组织机构代码可以充分保证各部门对各种基本活动单位实现有效管理,避免了各部门重复赋码和重复采集公用信息,提供了不同部门、不同数据库之间进行数据整合和信息综合利用的有效手段,达到了强化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电子政务系统是保障科学规范监管药品市场,提升药监管理水平的信息化系统,目前药品监督管理电子政务系统中的企业基础数据存有相同企业的冗余信息,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需要在审批业务受理时,收集相关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此作为该企业在药监系统内的唯一身份标识,使各个业务系统都能准确的定位该企业信息,从而避免企业信息的不一致。
  二、工作内容
  在药监局业务数据库整合和企业审批外网申报平台中共享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是在北京市药监局各数据库中统一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整合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等数据库信息;二是在企业审批外网申报平台中,加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申报时的必填项;三是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企业首次申报时的注册名,注册名与注册信息实现与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共享与核实确认。
  三、推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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