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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参与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及其他应急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
  (四)参与北京市化妆品监管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并对北京市化妆品监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化妆品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参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相关课题的论证;
  (七)完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
  (二)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
  (四)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五)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聘书》,正式成为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专家委员的解聘,可以到届自动解聘,可以书面解聘。解聘专家委员不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专家委员属于下述情况的,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予以解聘。
  (一)年龄已满70周岁的(特殊情况者除外);
  (二)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专家委员的职责或本人要求辞聘的。
  (三)在相关技术或咨询指导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极大损害政府公信的。
  第十条 专家委员的权利:
  (一)对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知情权;
  (二)在参与技术支持、咨询指导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其他专家委员;
  (四)可获得相应的咨询劳务报酬;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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