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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11〕2号)


各专家委员会委员,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经专家大会讨论通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为了发挥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在化妆品监督管理各项职责中的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科学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起成立,由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负责日常组织、运行和档案管理,列支日常经费,设置北京市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和联系员。专家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与各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实行按届别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届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宗旨。专家委员会应发挥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优势,以维护人民利益和化妆品使用安全为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为研究制定化妆品科学监管政策、化妆品备案、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及监管人员培训等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指导和科学保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委员会由涉及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参与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政策研讨等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发挥咨询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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